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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律师的电子门户威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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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tamita1853
時間:
2024-3-14 11:46
標題:
传唤律师的电子门户威胁公开
当关于司法机构使用电子媒体规范的辩论开始时,圣保罗巴西律师协会提议创建电子官方公报,该建议在第 11,419/2006 号法律文本中被接受,该法律规范了司法机关的计算机化。司法程序。理由很简单:司法机构所有行为公开的原则是为了让社会能够获得和控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公开是国家司法规定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因为所有司法行为完全透明,从而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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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任何类型的不当干预或任意行为,这对社会至关重要。它还在支持民主法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主法治也汇集了合宪性、代议制和参与性民主、基本权利、社会正义、平等、权力划分、合法性和法律安全等原则。
法学家若泽·阿方索·达席尔瓦 (José Afonso da Silva) 在《Curso de Direito Constitucional Positivo》(Malheiros,2012)一书中解释说,公共性是有效性和道德的必要条件:“它一直被视为一项行政原则,因为众所周知,公共性公共权力既然是公共的,就必须以尽可能最大的透明度行事,以便管理人员始终了解管理人员在做什么。特别是,必须在行政机构之外公布必须具有外部影响的行为”。(1)
因此,劳动司法最高委员会第128/2013号决议通过接受OAB的建议,符合公开原则,并允许“向一级和二级模块中的律师发出传票,不需要个人了解这些信息”。 “检查、列入合议庭议程、公布裁决”均由电子劳动法院公报进行,杜绝了“门户网站”导致错过期限的情况。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理解,采用所谓的传票律师电子门户,使程序行为公开的宪法保障面临风险,并且不构成律师对传票的控制特权。
这种替代方式的目的是让在法院系统中注册的律师主动通过门户网站了解传票,并且日期灵活,否则,在 10 天可用后即可了解传票。而且,与宣传的相反,这种机制无助于加快程序速度,因为只有在授予所有相关方的期限结束时才会取得进展。
仅仅遵守法庭处理案件的法律形式并不能充分保证正当法律程序。它必然包括程序行为的广泛宣传,使社会能够监督司法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司法机构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和程序规定。
以电子方式进行传票不能损害公开原则;因此,我们理解,电子官方公报实现了允许以透明的方式不受限制地获取所有司法行为信息并符合共和价值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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